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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方: 可以,1982年《宪法》规定:一是针对公社一级。规定将人民公社原来政经合一的体制改为政社分设体制,设立乡人民政府和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。存在复兴的可能。
反方: 不行,原从事集体经济的生产队、生产大队和公社的经济职能全部失去,从现行政策和人心来看,这是不可能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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